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沙地文化研究会。(Hangzhou Xiaoshan sand culture study society) 第2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地方性学术研究团体,由从事沙地文化研究的学者专家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人士志愿组成。
第3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本土,挖掘和探索沙地文化之精髓,以地域文化为桥梁,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以文化促繁荣,以文化促进步,以文化促和谐。
第4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萧山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萧山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5条 本会会址:萧山区新湾街道文化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6条 本会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组织热衷民间文化的学者、专家和民俗工作者,开展沙地文化研究、文学艺术品创作等。
(二)宣传、弘扬沙地文化,让世人了解沙地文化的历史渊源、特征及文化精髓,开发沙地旅游和文化艺术产品。
(三)加强与外界文化组织的交流合作,组织学术讲座和文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7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8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对本会的发展有一定贡献。 第9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12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7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兼秘书长各1人,副会长若干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2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23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24条 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曾经长期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可以聘任为名誉会长或顾问。聘任名誉会长或顾问由会长提名,交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25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收取会员的会费; 二、接受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26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27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28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29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30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31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32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33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34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35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若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36条 本章程自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